货物运输保险的特点
发布时间:2024-04-13 点击:53
1) 被保险人的变动性:被保险的运输货物在运输保险期间可以多次转售,因此终的保险合同保证受益人不是保险单规定的被保险人,而是投保人。
2) 保险利益转移:保险标的物转移时,保险利益也随之转移。
3) 保险标的的流动性:货物运输保险标的,通常是具有商品性质的动产。
4) 承保范围的普遍性: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风险,包括海上、陆上和空中风险、自然灾害和事故风险、动静态风险等。
5) 保险价值的固定值:保险货物在不同地点的价格可能存在差异,因此货物的保险金额可以由双方根据约定的保险价值确定。
6) 保险合同的可转让性: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合同通常是随着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的转移而转移的,不需要通知保险人或者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保单可通过背书或其他惯常方式转让。
7) 保险利益的特殊性:货物运输的特殊性决定了货物保险中通常采用“无论损失与否”条款,即被保险人不先知道,不隐瞒。即使是在订立保险合同之前或当时,保险标的已经灭失,保险标的在事后发生承保风险所造成的损失,也由保险人赔偿。
(1) 事故通知单
无论货物在到达目的地之前或之后是否脱离危险,被保险人/收货人在得知或发现保险货物损坏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或保险单中规定的检验机构。
(2) 及时的救援措施
被保险人/收货人有义务对损坏的货物及时采取合理的抢救和安排措施,避免损失扩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3) 报验
被保险人/收货人应当及时向保险单指定的验货人申请验货。但是,如果整件货物缺少货损,货损金额很小,申请检验的费用很可能高于货损金额本身,被保险人/收货人不得申请检验,但直接要求责任方出具书面签收的货物损坏证明。
(4) 向责任方索赔,保护追索权。
对于涉及第三方责任的货物损坏,被保险人/收货人应当立即向责任方索取责任方签署的货物损坏证明,并以书面形式向责任方提出索赔,以保护保险人的追偿权益。
(5) 收集并提交必要的索赔文件
为尽快处理索赔,被保险人/收货人还应及时向保险人提交索赔所需的下列文件:
(6) 运输合同,包括提单、运单、邮寄清单等;
(7) 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方发出索赔函;
(8) 其他必要文件。回搜狐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