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发布时间:2022-06-22 点击:298
海上运输合同是承运人收取运费,将货物或者旅客从一个港口海运到另一个港口的协议。海运主要包括:国内外海运货物运输、国内外海运旅客运输。中国海商法规定的运输包括**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海上运输合同主要包括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租船合同、海上拖航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
海上运输合同的特点:适用范围仅限于海上;属于两种服务的赔偿合同;其客体是运输行为。
(1)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定义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从一个港口海运到另一个港口的合同。
承运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或者代表他人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实际承运人,是指受承运人委托进行货物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受委托进行运输的其他人。
发货人指:(1)以自己的名义或者代表他人与承运人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以自己的名义或者代表他人向承运人交付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货物的人。
货物,包括托运人为集装箱货物提供的移动物体和集装箱、托盘或类似运输工具。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类型主要有班轮运输合同和租船合同。
根据海商法,承运人或者托运人可以要求书面确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但是,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传真等具有书面效力。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包括:单方解除;任意解除;特殊原因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自然终止:船舶灭失;船舶不可修理或者不可修理的价值;船舶被扣押;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货物灭失。
(2)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海商法》第46-65条明确规定了承运人的责任、义务和豁免。
(2)、承运人的责任:
提供船舶并确保适航性。也就是说,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时,承运人应当注意使船舶适航,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提供给养,并使货舱、冷藏舱、空调舱和其他货舱适合并能够安全接收、运输和保管货物。”
承运人应当合理保管货物。也就是说,承运人应当妥善、谨慎地装载、移动、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货物。
承运人对集装箱运输货物的责任期,是指从货物在装运港收到之日起至货物在卸货港交付之日止由承运人负责的全部期间。
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货物从装船时起至卸货时由承运人负责的全部期间。
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多式联运货物的责任期间为自收到货物之日起至交付货物之日止。
《海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下列原因造成货物在责任期内灭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驾驶或者管理船舶的过失;火灾,但不是由于承运人的过失造成的;自然灾害,海上或其他通航水域的危险或事故;战争或武装冲突;政府或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或司法扣押;罢工、停工或劳动限制;营救或试图营救海上人命或财产;托运人、货主或其代理人的行为;自然特征或固有缺陷指货物;货物包装不当装载或者缺少或者标记不清;船舶经仔细处理后未发现的潜在缺陷;其他非因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原因。
根据运输合同,承运人有权就接受货物运输的报酬要求运费。根据租船合同收取的运费称为租金。运费分为预付运费和收取运费。
运费按合同规定的货物重量、件数、体积或价值计算。运费的债权人是承运人或出租人。船舶在航程中转让的,除另有规定外,运费属于受让人。运费债务人是运输合同另一方的承租人或托运人。承租人和托运人以外的第三人提货时,按照运输合同或者提单的规定,有支付运费和其他附加费用的义务,承租人或者托运人不得解除支付运费的义务。
货物由承运人负责时,承运人为货物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费、滞期费和必要的费用,应当支付给承运人。如果应付给承运人的其他费用没有全额支付,并且没有提供适当的担保,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保留货物。
承运人留置的货物,自船舶到达卸货港次日起六十日内未提取的,可以申请法院裁定拍卖;货物易霉变变质或者保管费用可能超过其价值的,可以申请提前拍卖。拍卖所得用于支付保管、拍卖货物的费用、运费和其他应当支付给承运人的有关费用;不足的,承运人有权向托运人追偿;不足的,退还托运人自拍卖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退还国库。
因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不能免除责任等原因造成货物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的,承运人只在不能免除责任的范围内负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应当对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承担举证责任其他原因造成的。
货物灭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计算;货物损坏的赔偿额,按照货物损坏前后的实际价值或者修理费用的差额计算。货物的实际价值,以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上保险费和运费计算。按货物实际价值赔偿的,应当扣除因货物灭失或者损坏而少付或者免付的有关费用。
承运人对迟延交付货物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迟延交付货物的运费金额。货物灭失或者损坏与迟延交付同时发生的,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责任限额适用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
经证明,货物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是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赔偿限额不受上述限额的限制。
经证明,货物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是承运人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无权享有赔偿责任限制权。
(3)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的义务
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有义务及时开往装货港装货。据此,托运人应当及时将运输合同规定的货物运至船舷装货。托运人或者承租人不得将原约定的货物替换为其他货物。因为货舱必须处于适合装载某些货物的状态,否则将被视为不适合货物,即不适于海运。同时,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保证托运时提供的货物名称、标记、数量和重量正确。承运人的灭失、损坏和费用,是托运人声明不实造成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
托运人在交付货物时,还应当及时办理将货物运至港口、海关、检疫、检验等主管部门所需的一切手续,并将办理完一切手续的单证送交承运人。托运人未及时、不完整或者不正确交付办理各种手续的有关单证,损害承运人利益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托运人提供的货物必须包装牢固、适于运输、标识清楚。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在向承运人交付货物时,按照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妥善包装,对危险货物进行标记、标签,并将其正式名称、性质和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托运人未通知或者通知有误的,承运人可以根据情况需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卸载、销毁或者使货物不受损害,不予赔偿。托运人应当就运输该货物造成的损害向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运费是托运人对承运人运输货物的报酬,支付运费是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一项重要义务。运费是指运输活动完成后必须与货物交换的费用。根据货到付款的原则,运费的支付必须与交货同时进行。但是,按照通常的付款程序,必须先支付运费才能提货。收货人支付运费的义务是因为货物已经到达,承运人随时准备交付货物。如果货物没有送到目的港,承运人就不能交货,收货人也没有义务支付运费。但是,如果托运人在装运时已支付运费,根据一般合同,预付运费将不予退还。
在航次租船合同条件下,托运人或者收货人除应当支付运费外,还应当支付承运人为货物所支付的舱位损失、滞期费和必要费用。
托运人应当在装货港将货物交付承运人装运,并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在目的港接收货物的人,通常是收货人。在目的港无人收货或者收货人拒绝收货的,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入仓库或者其他适当的保管地点,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